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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二章 法则(上)(月初求月票~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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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自我存在。

    在这种情况下,法则之神可以选择将部分权柄分享或赐予给其祂神祇。

    但是,这位法则之神始终是拥有绝对的掌控权,能够随时收回共享的权柄,或者对共享者施加各种限制。

    这种可以理解为房主把房子分享给别人住,但是仍旧拥有绝对掌控权。

    第二种便是无神性之法则共享,这类法则是纯粹的法则,尚未形成独立的神性自我,一旦被祂神掌握,也很难再形成自我了。

    这种法则可以被多位神祇共享,其最终发挥出的威能,则完全取决于诸神自身对该法则的理解深度和运用精妙程度,以及其神性与神力的强悍程度。

    这就是无主公园了,谁占得地方好,纯看个人了。

    大洋系诸神,许多都是被俄刻阿诺斯赐予权柄,亦或共享一些水系法则权柄,有独立法则的也是少数。

    原则上,只要拥有法则权柄,就都可以对宇宙的存在产生一定影响。

    但是,如果对手的法则本质越是接近本源,其神性越是浩瀚,亦或神力神躯强悍,那么对其施加影响便越是困难,即便能产生作用,其效果也往往差强人意。

    若是直接影响法则本身的运用,主要看对方的法则本质和神性。

    具体而言,对法则的运用以及发挥出的效果,主要还是取决于神性与神力。

    有些法则本身或许并没有那么接近宇宙本源,但若是在不同的神祇手里,凭借其强大的神性与神力施展出来,依旧可以影响整个宇宙。

    不过,如果对方可以强悍到“切开”自身与宇宙世界的联系,那么任何法则的影响都将失效。

    但是这很难,除了两位神王,其余诸神谁也做不到。

    而两位神王也不可能一直切开与世界的联系,祂们毕竟也是要生活在世界之内的。

    也就是说,如果有心算无心,神王也可能会中招。

    但是,等神王反应过来,那个后果......

    反正一般神承受不了。

    再就是法则的细化,随着宇宙法则越来越完善,诸多基础法则在不断地衍化细分之下,必然越来越周密庞杂。

    原则上,任何拥有自我神性的法则,都是其所司掌法则的绝对主宰。

    但是,诸多法则往往相互缠绕、彼此关联,几乎不可能独立于整体存在。

    许多法则的诞生,本身就是从更本源、更宏大的某一概念中衍化而出,就像一颗巨树上细分的枝条。

    因此,如果某项法则与另一项法则之间存在强关联性,并且前者恰好位于后者更广阔的法则权柄统摄范围之内,那么它必然也要受到其影响或掌控。
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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