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排除在完整的“理性主体”之外。《人权宣言》实质是“男公民权利宣言”。此时,“平等”的抽象概念出现,但其主体被默认为男性,性别平等并未被包含在“人人”之中。
3. 第一波女权主义与法律平权时代(19世纪末-20世纪初):“像男人一样”的权利诉求。
· 女性运动聚焦于获得男性已享有的具体公民权:选举权、财产权、教育权、从业权。平等的核心是 “法律人格的获取”,诉求是进入公共领域,其参照系是男性的法律地位。此时的平等,是基于性别差异的否定(我们和男人一样有理性,故应享有同等权利)。
4. 第二波女权主义与差异政治时代(20世纪60-80年代):“男女有别”下的价值重估。
· 在获得基本法律权利后,运动发现形式平等无法消除深层的压迫(如无偿家务劳动、性别暴力、文化表征的贬低)。西蒙娜·德·波伏娃指出“女人不是天生的,而是后天形成的”。此时,平等诉求从 “像男人一样” 转向对 “女性独特性及其价值” 的承认(如关怀伦理),并批判使女性沦为“他者”的整个父权制文化结构。平等开始意味着对差异的尊重,而非对差异的抹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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