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防军总参谋部的动作十分之快速,当天下午就将那份战后治安令的草案送到了陆绍远的办公室,陆绍远最终签字后,第二天就正式颁发,利用各种手段送到了东瀛各地。
第二天下午三时,也就是五月三十日。
《东瀛战后治安令》通过广播、传单、布告等多种形式,在东瀛全境发布。
布告用双语印刷,贴在每一个被九州军队控制的城镇、乡村的显眼处——城门口、集市公告栏、等各个空地上,九州士兵敲着锣,向各个房子分发着:
这份治安令的内容非常的详细,列出了好几条不能触摸的红线,而且内容仍然在不断的完善。
开篇的第一章就写着:
为彻底根除东瀛军国主义残余势力,解除武装、肃清战犯,维护占领期间社会公共安全与秩序,保障九州军队,东瀛平民及各类合法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,依据九州国防军最高统帅部指令,特颁布本令,于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,东瀛全国境内(含各岛屿)一律遵行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令的执行主体为九州驻东瀛占领军(以下简称“九州军”),东瀛全部人无条件服从占领军指令,全力配合本令实施,不得推诿、阻挠。
第二条 凡违反本令规定者,无论身份、国籍,一律由占领军依法处置;情节严重者,移交九州军事法庭审判,从严惩处。
第三条 东瀛平民有义务遵守本令,主动配合占九州的搜查、核查工作,对违法违规行为有举报义务,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,隐匿不报者与战犯同责。
第二章 武装人员肃清
第四条 所有参加过一亿玉碎计划,曾经参加过军事训练的百姓须自本令公布之日起72小时内,向就近的占领军指定收容点集中报到,上缴所有武器、弹药、军用物资及身份证件,不得藏匿、转移或销毁。
第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、个人藏匿东瀛溃兵、战犯及被通缉的军国主义分子(以下统称“违禁人员”)。藏匿违禁人员者,无论情节轻重,一律与所藏匿人员同罪论处:全部处无期监禁或死刑。
第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、个人为违禁人员提供住所、食物、衣物、交通工具等任何形式的协助,严禁为其伪造身份、转移藏匿地点。违反本条者,参照第五条规定从轻处罚;若协助行为导致违禁人员逃脱抓捕,按藏匿罪同罚。
第七条 凡主动交出所藏匿违禁人员,或主动向占领军举报违禁人员藏匿地点、行踪,经查证属实者可给予物质奖励(含粮食、衣物等)。
第八条东瀛各居民一定要配合占领军开展全域搜查行动,重点排查民居、仓库、寺庙、山林、废弃工事等易藏匿地点,对拒不配合搜查的单位或个人,占领军有权采取强制搜查措施,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者自行承担。
第三章 武器与危险物品管控
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、个人非法持有、私藏武器、弹药、爆炸物、军用器材及其他危险物品(含军用刀具、化学危险品等)。已持有上述物品者,须于本令公布之日起48小时内,向就近的占领军上缴,逾期未上缴者,一经查获处死刑。
第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、个人制造、贩卖、运输武器、弹药及危险物品,违反本条者,一律处10年以上监禁至死刑。
第十一条 占领军有权对可疑车辆、人员、场所进行检查,对携带可疑物品者,可依法实施扣押、盘问,任何人不得拒绝。
第四章 社会秩序维护
第十二条 严禁组织、参与任何反对九州占领、宣扬军国主义、煽动仇恨的集会、游行、演讲等活动,严禁散布谣言、蛊惑民心。违反本条者,首要分子处以极刑。
第十三条 严禁盗窃、抢劫、纵火、强奸、杀人等恶性犯罪行为,违反本条者,由占领军依法从严惩处,情节恶劣者处死刑。
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户籍与身份管理制度,东瀛平民须随身携带身份证件,接受占领军的查验;严禁伪造、变造身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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