九州国防军总参谋部的办事效率,从来不会让任何人失望。
第五次军事委员会结束后仅仅三天,一份由九州国防军总参谋部牵头,联合国内顶尖法学泰斗共同拟定的《九州帝国对东瀛战争责任及罪行处置基本准则》,便已摆在了陆绍远的办公桌上。
李岩说道:“少帅,这是经过修改过后的最终定稿,请你过目。”
陆绍远十分仔细的一字一句的看着眼前的这份报告。
他手上的这份《九州帝国对东瀛战争责任及罪行处置基本准则》的完整版如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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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言:
鉴于东瀛帝国政权及其武装力量,曾对九州东北部及台岛地区实施长达数十年的残酷掠夺,并对九州全境发动了蓄谋已久、惨无人道的侵略战争。在此期间,其军队所犯下的屠杀、酷刑、奴役、实施生物战及文化灭绝等反人类罪行,罄竹难书,天理难容,为彻底清算战争罪责,伸张人类正义,告慰万千死难同胞之冤魂,并从根本上杜绝此类滔天罪行的重演,兹制定本准则。
本准则之效力,追溯至东瀛帝国对我九州发动侵略之始,直至其完全投降之日止,本准则之执行拥有绝对且至高无上的优先级。
第一章:总纲与核心原则
无条件追责原则:任何参与、支持、协助东瀛对九州侵略行为的个人与团体,无论其国籍、职务、是否奉上级命令,均需承担个人责任,不得以“执行命令”或“国家行为”为由豁免。
血债血偿原则:凡直接或间接导致九州百姓或者军队伤亡、身心受创者,必以相应乃至更严之刑罚惩处。
分级清算原则:根据罪行性质、程度、身份,实施从死刑、苦役到简单劳动改造的梯级惩处体系。
公开与震慑原则:所有重大审判及处决应尽可能公开进行,过程及结果须广泛宣导,以儆效尤,并抚慰九州军民。
第二章:战争罪行等级与判定标准
一级罪行(必处极刑):此类罪行,罪无可赦,法不容诛。一经判定,唯一量刑为死刑,包括但不限于死刑立即执行、公开处决或绞刑。
战争策划与领导罪:主导、策划、发动对九州帝国侵略战争的东瀛帝国军政最高领导层。
直接暴行罪:经调查核实,在战争期间直接参与杀害、虐杀、残害九州战俘、平民(包括老弱妇孺)的任何东瀛帝国军人、宪兵、特务、文职行政人员,以及所有提供协助的民间人士。
大规模屠杀罪:以任何形式下令、策划、或作为核心执行者,参与对九州帝国境内任何城镇、村庄、战俘营进行有组织、系统性屠杀行动的军官及文职官员。
特种反人类实验罪:隶属于 “731 部队”、“516 部队” 等一切从事生物战、化学战、及非人道活体实验之秘密部队的全体研究人员、军官、士兵及辅助人员。
虐待与酷刑罪:在战俘营、监狱、秘密审讯机构等场所,对九州帝国战俘或平民实施长期、残酷、非人道酷刑的主要施刑者及其直接负责人。
文化灭绝罪:主导、策划并执行系统性毁灭九州帝国文化古迹、屠杀知识精英、推行殖民奴化教育政策的主要官员。
二级罪行(重刑——25年以上徒刑到终身苦役):
武装入侵者:凡武装人员(陆海空军)曾踏上九州领土、领海、领空,从事作战、占领、巡逻、警戒等军事活动者,无论是否直接参与杀人,均视为侵略执行者。
占领区行政与镇压者:在东瀛占领的九州领土上,担任维持会会长、警察长官、税务官等职务,积极参与统治、征粮、征夫、镇压抵抗者。
战犯直接下属与协助者:一级战犯之主要副官、忠实执行其罪恶命令的中下层军官、以及为屠杀、活体实验等提供关键后勤、运输、场地支持者。
掠夺与经济剥削主导者:强征九州劳工、掠夺矿产资源、强占企业、进行不平等贸易的主要东瀛方企业主、军官及官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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